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内部讨论稿】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原则上在诉讼、执行、破产等司法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进行受偿,进而导致了金融机构的享有抵押债权便面临无法全部实现的风险。
建设工程周期长、情况复杂,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有时无法继续履行,工程处于“半截子”状态。此时,承包人已经为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但由于结算流程复杂或发包人恶意拖延等因素,迟迟拿不到工程款。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工程施工合同终止一年后,发包方还未结算工程款。
基本情况2020年,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工程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发包给装修公司,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装修承包合同》)。《装修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条款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且双方办理完毕结算后30天内,置业公司累计支付该批次工程款的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