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宇公司案”及其类似案件中的主要争议。借鉴强制售卖制度化解合同僵局。1998年,新宇公司与冯玉梅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6363.73元,总价款368184元,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通讯员 郝丽萍合作双方一方提供土地资源,另一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这对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开发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务中,合作各方往往在合同效力、利益分配、风险承担、责任划分等方面产生纠纷,导致项目开发陷入僵局。
“多亏了龙泉驿区经信部门帮我们对接中国银行,这200万元的贷款已经全部下来了,大幅缓解了我们企业的资金压力。”这两日,位于成都经开区的菁蓉·数字经济产业园里,成都创科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创科升”)研发总监古秋翔和同事们探讨最新的研发项目。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策发生变化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影响,但该变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当事人如果按照变化后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亦不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四川信托风险化解又有新进展。2月27日,四川信托微信公众号发布署名为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春晓公司”)公告称,截至2024年2月26日,已与春晓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已达到8055人,总体签约率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