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购手机,收货后拆封包装并激活数据,后因不喜欢手机屏幕显示,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被网络商城平台拒绝。该消费者为此诉至法院。6月1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南都讯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3月14日,北京四中院发布该院审结的一起涉网络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认为对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经消费者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其“
12月2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晶晶介绍,此前顾客王先生激活手机后申请退货退款,被销售店铺和网购平台拒绝后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王先生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请,但对王先生要求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报北京1月3日电 (记者倪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意见》从四方面提出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从消费端、生产经营端、市场秩序三方面入手,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今天(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个典型案例。
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期间,北京广播电视台《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联合“听听FM”,共同策划了《与法同行 “典”亮生活》直播节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赵赫、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共同解读网购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