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支持,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前两期的基础篇和进阶篇,相继介绍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种类、生效、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和失效等。劳动合同既然有签订和成立,就有解除和终止。本期作为介绍劳动合同法律知识的最终篇,主要介绍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问题,这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部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