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在已故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属于人格利益范畴,应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养子女在已故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俗,属于人格利益范畴,应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
49岁的孙某称自己是90岁亡父的独子,要求办理父亲名下90多平方米房子的继承手续。市北公证处的公证员范萍为核实信息多方查找,最后通过孙父的墓碑确认了孙某还有一个兄长的事实。最终,孙某只得联系到在外地的哥哥一起来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手续。
原创 徐公允 上海高院“善良的人品是民事法官最硬的底牌和护身符。万恶从善而化,但善亦不是一味地软弱与退让,它决不能退过法律的底线。”——郭彦明《法官日记》“法官,我认为我和我女儿有权在墓碑上署名。”这是我审理的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张女士开门见山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死亡是每个人一生中无法逃避的命题,那么如何优雅从容地面对死亡,就成为了世界上每个。因为我们似乎很难甘心地看着自己深爱的人,就那样平淡地离开这个世界,因此世界上也出现了很多种告别埋葬亲人的方式,例如土葬、火葬、天葬,但是对于紧仅依靠土地生存的汉族人来说,土葬又是最能够让自己安心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