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川新闻网】劳动纠纷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关乎民生权益保护,及时解决农民工忧“酬”,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老张等人经老王介绍,为海洋公司进行厂区改造,但海洋公司未给付劳务费引发纠纷,同时海洋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老张等人申报了职工债权,但管理人对上述债权不予确认,他们遂将海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海洋公司享有职工优先债权。
2017年闫某从某建筑公司处分包了某食品公司位于景泰县草窝滩镇工业区洗消中心建筑施工,2018年3月起,闫某雇佣民工石生某、王某涛等6人到该工程进行电气部分施工,双方约定按工种每人200元到250元不等计算劳务费。
被分公司聘请为外聘施工员,依照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后却没有得到应得的报酬,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分公司和总公司支付劳务报酬。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应如何担责?图源网络(侵删)基本案情被告建工某分公司(下称分公司)系被告某建工公司(下称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