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名称:原告与被告1、被告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认为其与被告1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合伙关系,被告1在合伙人登记、投资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故依据《合同法》第94条主张解除合同关系,要求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返还投资款、连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103民初2713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2,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和平大道(南)32号。
2024年1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