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抵押权,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应当认定第三人为融资租赁物抵押权的善意取得者,可以对抗出租人的原物取回权包括处置变现价款的分配权。
你单位于2017年向自称是江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购买货物,取得由王提供的江阴纺织品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3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10898820~10898822,金额288051.29元,税额48968.71元,价税合计337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