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A公司为其名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一份,特别约定载明:驾乘人员如在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被保险人应于事故发生30分钟之内拨打95590报案现场查勘,并提供交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否则不予赔付。
鲁法案例【2023】688(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2022年8月22日16时30分,蔡某驾驶朋友吴某的小型轿车,沿单县舜师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单县舜师路时代广场北门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在高风险作业行业,用人单位一般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如果作业当天,作业员工突然换人,变更团体意外险的时效性就十分重要。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变更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的申请后未及时办理,作业员工在保险变更当天因意外导致身故,继而引起赔偿纠纷。
车主同意续保,且确认了保险“预览单”,后续也缴了费,但保险公司录入系统较晚,且未告知车主“保单续保次日才生效”。好巧不巧,这个“空窗期”,竟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以车辆“脱保”拒绝理赔。近日,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件,谁该为此次事故买单呢?
2021年7月14日15时15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晋MH1234号小型轿车沿莒南县相沟镇王庄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南王庄村西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过路口的原告孙某某驾驶的临沂0931234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刘某某、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称涉案车辆晋MH1234号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孙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在2021年7月14日9时投保,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0时,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生效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