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作为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虽非主合同义务,但相关争议却屡见于司法实践中。为了尽最大可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好风险防范,推动合同履行,本期京小槌普法为您理清“先开票后付款”的正确打开方式,以便发生争议时化被动为主动。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商业活动中,卖方为买方出具发票是买方的一般合同义务,但对于买方付款与卖方开具发票的先后顺序,一般应认为先付款、后开票,若双方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办理,否则,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作为己方逾期支付价款的抗辩理由,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