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据自治区民政厅网站,10月23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央视网消息:民政部等七部门今天(5月10日)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怎么收、怎样用、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链条监管。《意见》明确,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确定服务项目,作为开展预收费的依据。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5月10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针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押金、会员费,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发挥金融机构前哨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安全水平。
来源:【西安日报】近日,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获悉,陕西省民政厅与陕西金融监管局等八部门近期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预收费基本规则、预收费及退费管理、存管账户管理、监督管理等4方面制定35条具体细则。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到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新消息报】网络图片近日,宁夏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5月10日,民政部召开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介绍,民政部等七部门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特别明确:预收费周期不得超12个月,对押金、会员费等将实施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
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市民政局牵头草拟了《天津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详述了相关政策依据、预收费用类型、坚持原则、部门职责、预收费用要求、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
来源:【宁夏日报】本报讯 (记者 贺紫瑞)12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加强对全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
记者5月10日从民政部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要求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做好公示。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但有的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
陕西省民政厅11月5日发布《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使用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在陕西省辖区内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