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活跃在网络平台上的明星模仿者有很多,这些模仿的法律底线在哪,是否所有模仿都构成侵权?视频中展示“四川芬达”收到的起诉状及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杨坤,被告是“四川芬达”账号运营者蒋某和李某,诉讼要求是:被告立即删除其在多个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杨坤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