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当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没有约定时,人民法院在清偿顺序如何确定这一问题上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刘先生来电咨询:我陆续借了好多笔钱款给我的朋友夏某,有些已经到期,有些还没有;有些有担保,有些没有。前两天,他还了一部分,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我想知道他还的这部分钱款清偿多笔债务的哪些?债务的清偿顺序法律上有规定吗?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3月24日讯(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竟有一笔还了一次又一次都无法还清的债?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债务人已经按法院判决还清了钱,债权人却以“本息计算方式有问题”要求重新计算。这钱难道就还不完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