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大部分法院认为,只有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不动产买受人才能对抗普通债权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是消灭金钱债务而非购买房屋,房产交付只是以房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在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仅能产生债权请求权,并不能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物权期待权。
导读张总:“陈律师,对方欠了我150多万,他还不起,但是他有套房产,去年2月份的时候,我和他签了份《以房抵债协议》,说好3个月之内把他的房子过户给我抵债,但是过了这么久了,对方一直拖着不办过户,而且我发现他房子又抵押给别人了,现在我不想要房子了,我想让他还钱,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和他
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生效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否则,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