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李阿姨再婚时,继子小辉11岁,小明17岁。李阿姨与老伴一同将小辉抚养成人。去年老伴离世后,李阿姨因病生活难以自理。老人希望小辉和小明能承担养老责任,遭到拒绝。继子女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依据抚养事实不同,小辉负有赡养义务,小明无需承担。
六旬老父患病需要照料,女儿认为自己年幼时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因而自己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