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相较于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程序规则具有如下突出特点:一是增加规定了附期限解除合同规则,即解除合同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而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这里讨论的合同可撤销情形,仅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不在讨论之列。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两条规定,被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而作出错误判断,并且基于该错误判断而做出了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