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8日,罗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销售。2018年8月27日,罗某与A公司、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该协议约定罗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为B公司,B公司认可罗某与A公司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
案 例: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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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在法律性质上不能严格套用传统民法理论上形成权的相关内容。应动态地分析劳动者辞职权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基于我国劳动立法相关现实规定进行讨论。劳动者的辞职权和就业选择权相辅相成,辞职权系自主择业权的外在表现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