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预付式消费、网购食品、二手车消费、民宿游客隐私、食品安全、宠物领养、教育培训、健身娱乐等多个领域,提醒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引导经营者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