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与秦女士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小许。后秦女士因病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且名下并无财产,而丈夫许先生名下有房屋一套。女儿享有该房屋20%产权份额小许认为,父亲许先生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母亲秦女士的产权份额依法进行继承。
人不但有生老病死,还有旦夕祸福,如果能够完整地走完人生,到老了安详的离去,自然是最好的,但世事无常,也有天降横祸的情况。所以,提前将生前的事情安排好,也不失为一个正确之举。简单来说,就是提前立好遗嘱。说到订立遗嘱,年轻人都很忌讳,认为这是到老了才需要做的事情。
引言在前述两篇文章中,向大家介绍了一些关于家庭财产继承的话题:在《父母过世,子女一定能得到父母财产么?这3类情况下,一分得不到》中,提示继承人:要想得到老人留下来的财产,不仅要守“法”,更要尊“德”,否则即便作为继承人,结果很可能一分钱得不着。
徐汇区华泾镇居民马先生和刘女士婚后育有一女马小姐,一家三口在华泾镇某小区共有一套产权房。女儿马小姐大学毕业后到澳大利亚留学并工作。2024年5月初,马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由于工作原因,马小姐未能返沪送父亲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