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辨析——转载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均系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在请托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行为可能存在交叉、竞合。
【典型案例】张某,某市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分管该区经济犯罪案件侦办工作。2020年7月,该区居民唐某得知张某女儿之前通过了教师招聘成为教师,遂找到张某,请求张某帮助其女儿能够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张某答应帮忙,唐某许诺事成后给予张某50万元人民币。
近年来,公职人员充当掮客并收受好处行为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中,一般涉及请托人、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在某些情况下,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互不隶属、制约,双方仅曾有一面之缘或接触较少,但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仍然接受请托完成谋利事项,
实践中,有的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借助本人职务所获的信息或结识的“人脉”,在不同主体之间“牵线搭桥”,双方合作成功后,收受一方给予的“介绍费”,由于在此过程中,职权作用发挥比较隐蔽,与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行为相互交织,行为性质究竟属于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存在不同认识。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稳定器”的作用。然而,国有企业由于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靠企吃企”等腐败问题也时有发生,不仅损害公众信任,而且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必须依法予以打击。近日,江苏省检察机关公布了一起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十一讲社会秩序犯罪,第二十二讲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三讲渎职罪,第二十四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例外的,将妨害公务罪作为另一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形成结合犯;
近期,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不少涉及“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纪行为。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破坏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必须深挖细查、系统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