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务引用习惯,法规的类别如下:1.法律和法律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的法律解释。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规则。在适用强制性规范时,应当综合评判强制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避免片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否定其适用。